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三
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以增發新股、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
券為對價合併他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仍為第一上市公司者,第一上市公
司除應檢送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三款所定文件外,該他公司應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該他公司如係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者,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
    款之條件。
二、該他公司如係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或在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以外之外國公司者,應符合下
    列各目條件:
  (一)被合併公司及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本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但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三、四
        及五款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無內部控制制度迄未有效執行,
        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