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一
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公司或第二
上市(櫃)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
消滅公司之有價證券應終止上市,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票
同種類之新股、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起開始上市,但合併消滅
公司之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其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終止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