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三
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
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後,提請上市公司股
東會決議通過 :
一、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
    對上市公司之影響。
三、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價格訂定依據、股權
    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上市公司因其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降低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股(或出資額)達前條第一項標準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一項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
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
規定辦理。
依本條設置特別委員會者,其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該項
所列相關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