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仍
不能免責。
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而
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