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 95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之2、第48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886號函同意 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