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七十七條之三
投資海外公司債,並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交換、轉換或認購國
內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
戶時,應依第七十七之四條規定辦理登記及開戶,但於海外公司債交換、
轉換或認購前已取得許可及開戶者,免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