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六十二條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
    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
    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
    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