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八條之三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
    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價格。
二、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
        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
        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
三、如係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
    ,採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
    第六十七條之二或其他規章所定參考基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
    價格。
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前輸入而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
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
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
有價證券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一定幅度時,本公司立即對當
次撮合延緩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
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
間,及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盤
競價基準低於一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開市或收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
超逾百分之三點五時(開市前之三十分鐘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開
盤競價基準為準;收市前一段時間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
成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該有價
證券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市撮合。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之有價證券,
延緩二分鐘後依序撮合成交。暫緩收市撮合之有價證券,於一時三十一分
起至一時三十三分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一時三十
三分依序撮合成交。但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
券、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
股權憑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