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
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
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