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十六
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若於轉換
前屬上市(櫃)公司者,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
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
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總數占該股份受讓公司已
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有股份受讓公司之股票集中保管依第五十
三條之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