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 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 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 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本公司並應將原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