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二條之一
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證券上市
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本公司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
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
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司
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外
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第
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
(售)權證或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