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條之八
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其存續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指數投資證
券終止上市。
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指數投資證券買賣,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有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經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二、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者。
三、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且發行單位數低於五百萬單位者。
四、發行人依其發行計畫終止上市或提前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者。
五、發行人有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第十七款之情事者。
六、發行人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之紀錄者。
七、發行人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投資人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者。
八、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指數投資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