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五十條之五
上市公司上市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其認股
權之存續期間屆滿時或經行使完竣者,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終止上市;其
所附認股權消失後之公司債或特別股,如欲於集中交易市場繼續交易,發
行人必須重新申請上市。但上市公司如有已掛牌交易之特別股,且其權利
義務與認股權消滅後之剩餘特別股相同時,該剩餘特別股得併同掛牌,無
須重新申請上市。
前項之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上市公司
得向本公司申請終止該認股權憑證上市,不適用本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
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