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三
上市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提請上市公司
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一、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三、重要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
    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本國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符合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
司,視為前條及本條所稱重要子公司。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