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
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
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
上市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
式、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
本公司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
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一項所稱三年內係以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三年,已依本
條規定辦理者免再計入。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