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一條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買
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
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期貨信託事業)依法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
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依法發行之受益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依法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依法
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境外基
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法募集銷售之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受益憑證),
外國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股票、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
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其
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
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存託憑證發行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或指數
投資證券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
辦理並公告之。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
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
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