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
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
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
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