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44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8條 之1、第52條、第52條之1、第55條;增訂第47條之6、第50條之8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 07032433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得依本公司「有
價證券借貸辦法」申請辦理交割借券,並於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
;賣方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
價證券之交割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
借券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部分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借券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交付有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借券擔保金。
借券證券商未於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或提供抵繳擔保品
,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價款及有價證券之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或證券金融事業接
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依本公司「有
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