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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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