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所有條文

第九十三條
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未清償因委託交易所生債務前,得就因委託關係所收
受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予以留置。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帳戶,應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委託人,但當月無成交
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前項對帳單,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