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所有條文

第七十五條之五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
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
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
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