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三十
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移轉對從屬公司之
股權致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減少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應於股權移轉生效日、分割
基準日或營業讓與基準日生效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經本
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得
繼續上市: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
    計師查核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
    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
    計師查核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財務
    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