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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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
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分割受讓公司係既存
公司,而其所受讓單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其擬制性財務
報表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該被分割公司營業收入
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該分割受讓既存公司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
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前項既存公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與其所受讓之上市公司一個或一個以上
獨立營運部門,合併編製之。
分割受讓公司之設立年限及申請上市之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