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10 5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7條之2、第77條之8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7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153153號函同意備 查)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四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或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
    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
    書四份。
三、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
    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
    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
    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
    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應各檢送
    二份。
四、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時,應
    將各該資料各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