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223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六條
風險評估事項(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一、發行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子公司符合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
    應增列該子公司之風險事項說明。
二、外國發行公司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
    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
    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
    施。
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
    明擁有之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及因重大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核心技術人員變動等可能導致之風險
    ,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施。
四、發行公司以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增列敘明其投資標的中未上
    市櫃公司之公允價值欠缺透明度、其投資標的組合可能產生重大變動
    等風險事項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