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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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
        方式告知員工遵守。
   (2)權限管理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
          應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
          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
          另建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資通系統帳號及權限之適切性
          ,並視審查結果停用資通系統閒置帳號。(客戶帳號除外)。
        g.公司應建立資通系統帳號管理機制,包含帳號之申請、建立、
          修改、啟用、停用及刪除之程序。
        h.資通系統帳號應定義人員角色及責任,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
          ,僅允許使用者(或代表使用者行為之程序)依公司部門權責
          及業務功能,完成作業所需之授權存取。
   (3)密碼管理: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b.密碼應使用公開安全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例如:雜湊演算法
          等不可逆運算式)產生亂碼並加密儲存。
        c.對於使用者及客戶忘記密碼之處理,公司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
          程序(如聯繫客服驗證基本資料、 OTP、臨櫃辦理等方式),
          方可再次使用系統。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及客戶身分無關。(本項不
          適用採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之方式)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五次者,應予中斷連線及鎖定該帳號至少
          十五分鐘不允許該帳號繼續嘗試登入,並留存紀錄。公司於接
          獲客戶聯繫申請解除鎖定時,應確實辨認身分(如聯繫客服驗
          證基本資料、 OTP、臨櫃辦理等方式),並留存相關紀錄後,
          始得辦理之。
        f.除語音按鍵下單外,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 6個字元
          (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進行管控,及加強宣導
          客戶定期更新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如客戶密碼超過一年
          未變更或變更密碼與前一代相同,公司應做妥善處理。除客戶
          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111
          年11月30日生效)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
          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
          預設(如 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1234)之帳
          號密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h.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公司得以一般或自訂電子方式
          交付電子密碼條,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a)採一般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傳送OTP(OneTimePass
            word)密碼至客戶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及將加密後之電子
            密碼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客戶留存之電子信箱,此流程相關
            系統紀錄應留存。
         (b)採自訂交付電子密碼條方式,應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之
            作業程序及安全控管機制,並辨認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對象
            為本人及留存相關紀錄。
   (4)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
          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
          資料或其網址等事項。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
          至少留存三年。
        d.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建立監控機制,處理失效時
          ,應採取適當之行動。
   (5)資料輸入管理: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
          行輸入或修改。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
          式存放。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
          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
          宜。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
          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
          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
          由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
          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
          者(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
          g),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
          料。
        h.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
          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管
          理情形。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
          、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j.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
          ,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
        k.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
          、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
          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
   (6)資料輸出管理: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c.投資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
          SSL)。
        d.電子式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以電子郵件執行成交回報之傳輸,
          公司對姓名、帳號及信用帳號等機敏資訊,應依「機敏資訊類
          型及隱匿之具體作法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