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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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體與環境安全(CC–16000,半年查核)
   (1)電腦機房應有門禁管制(例如:刷卡)。
   (2)機房應有防火設施,並應定期檢驗。
   (3)另應將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因素列入考量。
   (4)電腦設備之電源供應系統應含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5)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授
        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
        腦硬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
   (6)公司應定期審查資訊機房門禁管制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