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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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員安全(CC–15000,半年查核)
   (1)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以
        明責任。
   (2)員工離職時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3)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公司員工辦理資訊安全宣導講習(
        例如: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法令規定、資訊安全作業程序以
        及如何正確使用資訊科技設施等),並留存紀錄。
   (4)員工應依職務層級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每年並達內部
        所定之訓練時數。
   (5)證券商應設置電腦稽核人員。(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
        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