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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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機共置(Co_Location)服務管理(CC–23000,適用使用主機共置
    服務之證券商,月或半年查核)
    (1) 設備等資產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
          」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及留存紀錄(半年查核)。
    (2) 配合定期盤點主機共置機房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半年查核
          )。
    (3) 公司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
          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並落
          實執行(月或半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