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主機共置(Co_Location)服務管理(CC–23000,適用使用主機共置 服務之證券商,月或半年查核) (1) 設備等資產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 」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及留存紀錄(半年查核)。 (2) 配合定期盤點主機共置機房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半年查核 )。 (3) 公司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 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並落 實執行(月或半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