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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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 雲端服務:
          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
          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
          規範。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
           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資訊安全防護)、
           復原時間及服務終止措施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
           其它補償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
            施,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
            等項目。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
            協定( HTTPS)、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
            協定。
    (2) 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
            辦法,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
            外洩、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
            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
            包含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
              次)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
              應出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許可證
              字號、客戶申訴聯繫方式及處理窗口,以區別為官方經營
              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
              並針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 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
            包含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
              審核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
              以確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
              裝由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
            須包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
              用限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
             網際網路(Internet)之行為。
    (4) 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
            前開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
            ,如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
            公開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
            安全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
            更新年限、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
            方案),確保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e.公司採購物聯網設備時,宜優先採購取得資安標章之物聯網
            設備。
          f.公司應定期辦理物聯網設備使用及管理人員資安教育訓練。
          g.應建立物聯網設備存取權限控管措施。
    (5) 遠距辦公:
          a.公司應對使用遠距辦公之設備安裝資訊安全相關軟體,控管
            應用程式存取權限,以降低資訊外流風險。
          b. 公司應依業務範圍及控管權限設定居家辦公員工之系統功能
            權限。
          c.公司應依員工執行業務內容訂定連線時段限制及相關規範。
          d.公司應留存遠距辦公員工使用者登入系統、電腦設備操作及
            交易紀錄軌跡。
          e.公司應採多因子驗證機制(員工帳號密碼、動態密碼、一次
            性帳密)及建立安全的遠距網路通道,降低相關帳號密碼遭
            假冒或竊用之風險。
          f.公司應阻擋惡意或未經授權之連線,並採用最小權限原則設
            定遠距帳號存取規則。
          g.公司應定時更新VPN連線和其他遠端連結系統之安控措施。
          h.公司應對客戶隱私、資料及紀錄之安全性建立保護措施。
          i.公司應加強宣導資訊安全,教育遠距辦公員工應對網路風險
            保持警覺等資訊安全機制。
    (6) 深度偽造(Deepfake)
          a.使用影像視訊方式進行身分驗證時應強化驗證並搭配其他驗
            證因子(如上傳身分證件、手機簡訊OTP)。
          b.應定期辦理涵蓋深度偽造認知及防範議題之資訊安全教育訓
            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