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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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
          、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
          行且留存紀錄。
    (2) 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
          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並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
          異地備援機房。
    (4) 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
          、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
          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
          業務及其衝擊影響分析,評估核心系統中斷造成之衝擊程度,
          並依核心系統之復原時間目標( 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
          O ),作為恢復核心系統、備份備援規劃及執行復原作業之依
          據,再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5) 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
          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
          務異常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
          意事項」及「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
          事故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
          陳主管機關。
    (7) 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
          程序。
    (8) 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
            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務報告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
            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
            算或教育訓練計畫等項目。
    (9) 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
          業異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
          業流程。
   (10) 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
          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