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
、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
行且留存紀錄。
(2) 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
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並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
異地備援機房。
(4) 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
、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
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
業務及其衝擊影響分析,評估核心系統中斷造成之衝擊程度,
並依核心系統之復原時間目標( 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
O ),作為恢復核心系統、備份備援規劃及執行復原作業之依
據,再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5) 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
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
務異常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
意事項」及「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
事故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
陳主管機關。
(7) 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
程序。
(8) 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
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務報告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
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
算或教育訓練計畫等項目。
(9) 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
業異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相關作
業流程。
(10) 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
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