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5337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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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
   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年度查核)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
        者。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
        留存相關紀錄。
   (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復原時間目標( RTO)、資料
        復原點目標( RPO),並依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
        比率分級,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