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70023 22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12點,原地12點順移至第13點, 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7033922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3
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
    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情形
    應符合規定。
 (2)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
    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
    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3)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資
    訊安全工作,且每年應定期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
    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
    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4)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者
    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