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70023 22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12點,原地12點順移至第13點, 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7033922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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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
    作業之安全水準。
 (2)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遵
      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3)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求
    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提供
    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前開
    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負責資訊安全之最
    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
    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聲明書
    內容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