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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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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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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第156條、第19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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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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