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五
上市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符合一定標準者,應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經董事會通過之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
前開自結財務資訊應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一、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
二、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
    十億元以上者。
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二十億元者。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
適用第三條之四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