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17027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1434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四
上市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年召開股東常會其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應申報下列英
文版電子檔資訊:
一、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
二、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以年
    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日前申報。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
    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
    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
    億元以上者。
三、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二十億元者。
第一項英文版電子檔資訊內容應與第三條申報之中文版內容一致。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
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台幣四十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