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17027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1434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條之一
發行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上市買賣日前
    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時:
    (一)到期終止上市買賣:應於本公司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
          市後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上市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
          業日內申報;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公司申請終止
          上市:應於本公司公告終止上市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
    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
    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
    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上市公司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
    業日內申報。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