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證 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網站應揭露之事項,悉依本作業辦 法辦理之。 本作業辦法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