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四條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三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本公
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以書面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
制制度審查報告。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
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
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