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
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
,且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
於形式審閱財務預測時發現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
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結論之確信報告者,即予
擬具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於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
若發現有缺失或遺漏等情事,應函請該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遺
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
理者,即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
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審閱財務報告所發現之共同缺失,本公司得通函該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