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3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2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13207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
    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
    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