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3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2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13207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
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執
行查核或核閱。
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
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本公司得要求第一
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
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
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
召開記者會說明。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
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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