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5618號令 修正發布增訂第36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
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
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服務事業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
執行。
各服務事業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
方法。
各服務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
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