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35864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至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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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
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
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
會,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上述事件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