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7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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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
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公開發行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適任
與專任規定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者,公司應於發現之
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公開發行公司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
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