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7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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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