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7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
、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
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自行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
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
及方法。
公開發行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
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